新区各部门、各直属公司、各有关单位: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第2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26日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新区的文明、整洁、优美,保障居民身心健康,促进新区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启动区范围。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公众监督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第四条新区综合执法局全面负责新区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新区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经济综合运行局、产业发展招商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新区分局、生态环境新区分局、和林格尔县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新区综合执法局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区综合执法局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党政综合办要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六条新区“智慧城市”项目要通过体系规划、信息主导、改革创新,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现代化深度融合,持续推进“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不断深入,利用各种信息技术和创新概念,将城市的系统和服务打通、集成,进一步提升资源运用的效率,优化城市管理和服务,创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手段,积极发挥城市管理属性作用,切实提高市民生活质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八条新区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和要求,由新区综合执法局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划分确定,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占道、乱张贴、乱设广告、乱抛物、乱扔垃圾的“六乱”行为,突出抓好占道洗车、广告张贴的管理,科学设置临时摊点、季节性市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等;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十条新区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要求新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新区综合执法局应创新制度,积极呼吁和号召民众爱护市容环境卫生,可适当采取发动志愿者的方式,鼓励社会有志人士、青年大学生等环卫意识较强的人员作为新区市容环境卫生协理巡查员。协理巡查员发现市容环境卫生问题可直接向新区综合执法局报告,新区综合执法局应立即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新区综合执法局可制定鼓励措施,对报告问题(经核实后)的协理巡查员予以1-10元的奖励,激发群众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热情,充分调动协理巡查员的工作积极性,合群众之力共同维护好新区市容环境。
新区居民要自觉爱护周边市容环境卫生,有意识地培养“住新区、爱新区”的良好意识,主动抵制、劝阻和举报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不良行为,共建和谐、美丽、整洁新区。
第十二条 要充分体现新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环保理念,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第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第十四条禁止有碍市容的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上及其门前、窗外、阳台、屋顶堆放和吊挂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物品的;
(二)炉口、烟囱、排污口向街面和居民住宅排污的;
(三)在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搭建房屋、棚亭(围墙)、围垦和设置牌匾、收购点的;
(四)在建筑物退让地带、城市绿地、文化体育用地、旅游风景名胜地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第十五条画廊、报栏、交通标志、候车亭、垃圾箱等设施,应当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设置单位应当定期维修、更新,保持其完好。
第十六条不得在电杆、树木、居民住宅和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悬挂各种广告、宣传品。
不得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随意散发广告和宣传品。
第十七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启闭。
科学设计城市景观照明框架体系,规范街面楼体亮化,突出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简约含蓄,禁止过度亮化、刻意张扬。
第十八条园林绿地、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照新区城市风貌设计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新区城市风貌设计要求或者有关规定予以改建。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第十九条禁止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居民住宅破墙开店。其他建筑物和其他区域的居民住宅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建筑物立面结构。未经批准已经破墙开店的,必须恢复原状;建筑物进行门面装修,应当符合市容市貌标准。
第二十条禁止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和堆放物品。露天烧烤摊点及其他临时经营摊点应当在新区综合执法局划定的区域、时间段内经营,并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搭设檐蓬、遮阳布或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堆放物品。
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负责责任区的卫生、绿化、美化,并承担清雪铲冰任务。
第二十二条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色调、材料和时限设置。设置单位应当定期维修、更新,保持户外广告设施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闲置、空置的,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利用闲置、空置户外广告设施做公益性宣传或者自行拆除,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第二十四条对于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利用机动车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期满立即拆除,并清理现场。
第二十六条新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两侧行道树及绿化隔离带内树木和花草的行为:
(一)利用树木搭建建筑物、牵绳挂物、倚靠重物、钉、刻、削树木的;
(二)随意攀树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条等损坏树木的;
(三)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堆放废弃物的;
(四)未至新区综合执法局报备,擅自砍伐、移植树木或者破坏绿地的。
第二十八条 新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市区道沿石以上停车场的统一管理,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新区核心区总体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的要求。
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停车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停放,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新区公共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的;
(三)乱扔一次性餐具、塑料袋和其他包装物的;
(四)乱丢废电池等特殊废弃物的;
(五)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的;
(六)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的。
第三十条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装袋放到指定地点。居民住宅的装修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
临街商铺的装修垃圾,应当做到随产随清,不得占道堆放。
第三十一条 集市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集市贸易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将垃圾装袋放到指定地点。
第三十二条 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在道路两侧栽培和修剪树木、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封闭式围挡、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建设工地车辆出入口应当硬化。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挡外堆放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四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五条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临街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纸屑等废弃物,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十六条禁止在启动区中已建成区域内饲养畜禽,应做到文明饲养宠物。
(一)禁止在启动区中已建成区域内饲养猪、羊、牛、兔、鸡、鸭、鹅、食用鸽等畜禽。
(二)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
第三十七条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进行有偿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弃物的产生,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统一进行有偿收集、运输。
单位产生的废弃物,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有偿收集、运输。
废弃物的集中处置,由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统一回收处理。
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必须实行袋装化。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由新区综合执法局制定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产生医疗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十一条生活垃圾应当由批准设立的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
第四十二条新区综合执法局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规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地点和方式。化粪池和储粪井粪便外溢时,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使用人要在24小时内处理和疏通。
第四十三条新区综合执法局对新区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第四十五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四十七条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达到市容市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健全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机制,加大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力度,优化操作工艺,规范作业流程,增加清扫和洒水频次,提高道路机械清扫率,提升道路保洁水平,重点区域全面实施道路吸尘、冲洗作业,使一级道路机扫率达到98%以上,道路整洁优良率保持在90%以上。
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根据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加快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处理厂(场)、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以保证居民生活的需要。
第四十九条从事综合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及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十条 机场、车站等交通集散地和大型商场、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点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及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五十一条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采取“新建一批、改扩建一批、对外开放一批”的思路,稳步推进。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拆除、迁移、改建、封闭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拆除、封闭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现行卫生标准补建。
总体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新区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并公布投诉电话,并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五十四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依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标准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