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各部门、各直属公司、各建设和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精细化指导意见(试行)》已经2019年第2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26日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精细化管理指导意见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精细化管理,维护城市和社会良好环境,按照打造“绿色、生态、宜居”示范区的总体目标,坚持以“绣花功夫”推进城市管理,现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和相关法律规范,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在新区启动区范围内,凡对建(构)筑物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涂刷、清洗和拆除等施工活动,以及对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管线和水利等实施新建、改建、维修和养护等施工活动,应当执行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涉及的卫生防疫、食堂卫生等许可,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涉及安全的防护性构架、电气设施、机械设备和脚手架等设施的搭设、安装及其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鼓励企业结合文明施工要求,对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实施改造和创新,不断提高文明施工水平。
第五条 施工现场内外文字书写均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第二章 术语与定义
第六条 修缮工程。指对建(构)筑物内外实施维修、装修和装饰。
第七条 涂刷工程。指采用涂料、油漆等液态性建材对建(构)筑物外表面实施涂刷。
第八条 道路交通工程。指市区道路(含人行道)、城郊公路、省际公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梁、高架轻轨、轻轨地铁、铁路等工程。
第九条 清洗工程。指采用清洗液体对建(构)筑物外表面尘埃、污染物实施冲刷清洗。
第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指公园、绿地、林园建设,以及花卉造景、道路隔离带绿化种植、行道树种植及修剪。
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指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煤气管、天然气管、输油管、电缆管、光缆管、电信管、电讯管等的排管,以及架空线架设和架空线落地施工。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指江、河、海堤的建设、加固或加高,防汛水闸建设、加固或维修,水利枢纽工程。
第十三条 警示漆。指提示注意通行安全的标色,标色分两种:一是红色漆与白色漆作匀称间隔涂刷的标色,二是黑色漆与黄色漆作匀称间隔涂刷的标色。
第十四条 密目式安全网。指符合gb5725-2009标准规定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立网。
第十五条 “五牌一图”。五牌即: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人员控制、治安规定、消防要求等)、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包含务工人员维权须知)。一图即: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地理位置、场容布局、网格责任划分,要彩色标明)。
第十六条 单位名称。指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单位全称。
第十七条 联系电话。指直线电话和手机号码。
第十八条 jzfc覆罩法施工。指采用降噪防尘(jzfc)可移动式作业室覆罩在作业面上,在其室内进行路面破损或开挖等施工作业方法。
第十九条 钢板覆平法施工。指为保持道路通畅,在工程未完工时,用钢板临时覆盖路面,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钢板与路面的不安全落差的施工方法。有效措施包括选用钢板嵌入地面、现场制作沥青平缓斜坡、现场拼装可再利用的预制坡架(坡长均应≥0.3m)。
第二十条 夜间施工。指在晚22:00时至次晨6:00时期间内的施工活动。
第二十一条 高考中考期间。指高考、中考考试日期前5天和考试日的总和天数。
第二十二条 高空掷抛。指在离地≥2m的高度向下掷抛物品垃圾。
第二十三条 低音机械作业。指在10m半径立体空间内,机械运作和施工作业混合声响测试值≤60分贝的作业。
第二十四条 强腐蚀性清洗液。指硝或酸化学成分含量占清洗液体总容量≥3%的清洗液。
第二十五条 危险废物。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二十六条 噪声敏感建筑物。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第三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部应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0000m²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0000m²-50000m²的工程不少于2人;50000m²以上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部应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确保购置、制作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工具、材料及文明施工设施和工程抢险等需要的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按照制度编制安全资金使用计划,并应按计划实施,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部应制定以伤亡事故控制、现场安全达标、文明施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按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进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并建立考核制度,定期(每月)考核。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部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有针对性,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计算;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有关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批准;工程项目部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施工负责人在分派生产任务时,应对相关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按施工工序、施工部位、施工栋号分部分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应结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对危险因素、施工方案、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进行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由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进行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专职安全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定期进行并填写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定期安全检查以每周一次为宜,季节性安全检查,应在雨季、冬季之前和雨季、冬季施工中分别进行。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复查,应按照谁检查谁复查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当施工人员入场时,工程项目部应组织进行以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企业安全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三级安全教育;当施工人员变换工种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人员熟悉作业环境,掌握相应的安全知识技能。
第三十六条 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每年度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部应针对工程特点,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工艺,对施工中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危险因素、危险部位、危险作业列为重大危险源并进行公示。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部应制定防触电、防坍塌、防高处坠落、防起重及机械伤害、防火灾、防物体打击等主要内容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
第三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培训、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综合或专项的应急救援演练,对难以进行现场演练的预案,可按演练程序和内容采取室内桌牌式模拟演练。
第四十条 总包单位应对承揽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的审查。
第四十一条 当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四十二条 分包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分包工程50人以下的不少于1人;50-200人的不少于2人;200人以上的不少于3人。
第四十三条 从事建筑施工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四条 当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依法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保险。
第四章 施工现场防火管理
第四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消防措施。
第四十八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和作业场所,包括办公用房、宿舍、厨房操作间、食堂、锅炉房、库房、变配电房、围挡、大门、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作业棚、机具棚等设施,在防火设计上,必须达到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五十条 施工现场灭火器材应保证可靠有效,布局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五十一条 动火作业应履行动火审批程序,经监护和主管人员确认同意,配备动火监护人员,消防设施落实到位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二条 现场木料、保温材料、安全网等易燃材料必须实行入库、合理存放,并配备相应、有效、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五章 围挡设置施工现场边界
第五十三条 凡施工工期超过6个月的建设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设置固定实体围挡并实行封闭;施工工期超过7天低于6个月的建设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设置围挡并实行封闭。
第五十四条 实体围挡应采用金属板材、砖墙等耐火性硬质材料。城市主干道、商业区、风景区以及影响市容景观等重点区域的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应≥2.8m,其它一般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应≥2.5m,临街大型商业项目围挡设置高度根据实际情况议定。
第五十五条 采用金属板材作实体围挡的,应设置可移动式或固定式基础,基础基座底宽应≥0.6m,上宽≥0.3m,高≥0.5m。采用砖墙作围挡的,墙体厚度应≥0.24m,底部应设置0.3-0.5m高的基座(防溢座),砖砌围挡需设置壁柱,间距3m-3.6m,严禁使用粘土砖砌筑(旧砖利用除外),其墙柱和基础砌筑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砌筑砖墙或砖砌裙基以及表面抹平粉刷,应使用商品预拌砂浆。
第五十六条 围挡设置应挺直、整齐划一、清洁美观,无破损,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重点区域临街围挡应结合环境,宜选用仿古、园林造型、灯光、墙面绘画等点缀措施。
第五十七条 占用道路施工的围挡应在道路交叉路口视距5m范围内,设置具有挺直刚度的金属网板围挡,做到不遮挡车辆驾驶员和行人的视线,保证交通通行安全。5m视距的围挡范围内禁止堆放各类物品。
第五十八条 围挡距离住宅≤5m或施工作业点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物≤15m的,应采取增高围挡或设置声屏障等降音措施,声屏障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规定。
第五十九条 围挡外侧5m范围内应保持清洁。围挡内侧1m范围内禁止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料。禁止将围挡用作挡土墙或其他设施设备的支撑。
第六十条 围挡、围墙外侧墙面应采用绿色仿真草皮美化,设置应牢固,无破损,全覆盖,无积尘,围挡外立面需设置广告的,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公益性广告设置面积应不超过围挡外立面总面积的20%,商业性广告设置面积应不超过围挡外立面总面积的20%。
第六十一条 需在围挡外实施项目配套市政工程施工的,应在施工边界增加使用施工路栏作连续封闭围护。
第六十二条 施工中确需扩大施工边界的,应经批准后,在扩大施工的边界事先搭设围挡封闭,再撤除原围挡封闭。工程未完工前严禁撤除围挡封闭。
第六十三条 辖区内的水利工程、管线工程、半封闭城市道路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设置围挡并实行封闭。
第六章 施工路栏设置施工现场边界
第六十四条 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管线工程和半封闭城市道路工程,以及其他施工工期≤7天的占用道路工程,其施工边界应采用施工路栏设置。禁止使用红白旗安全隔离绳或其它材料替代施工路栏。
第六十五条 使用施工路栏应连续封闭围护,施工路栏之间紧扣牢固,整齐划一,并保持清洁、无破损。
第六十六条 在保持交通通行的城市道路上,需开启或提升窨井盖进行作业的,其作业区边界应采用折叠式施工路栏设置。
第六十七条 施工路栏设置应将底座槽钢的长边段面向施工作业区,施工路栏与施工区需要设置施工通道的,通道宽度应≥0.6m。
第六十八条 施工路栏应横向印制施工单位名称,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与本单位名称不相符的施工路栏。
第六十九条 对建(构)筑物外表实施涂装刷新或清洗施工作业的,在作业区域边界,应使用施工路栏作全封闭围护,各类机械设备、工具、材料应放置在围护范围之内。
第七十条 在道路施工未采用临时通行措施或工程未完工前严禁撤除施工路栏。
第七十一条 道路管线施工应实行“开挖一段、敷设一段、修复一段”的施工方法,严禁全线同时开挖作业。
第七章 脚手架设置
第七十二条 凡作业面≥2m高度的,应搭设和使用施工脚手架。
第七十三条 脚手架的立杆、顶撑、横楞、斜撑等各类杆件、扣件应选用金属管材、金属扣件结合搭设,严禁使用毛竹搭设、或毛竹和金属杆件混合搭设。
第七十四条 金属脚手架杆件应采取防锈措施,表面应涂刷警示漆。符合国家标准的钛镍合金类脚手架金属杆件除外。
第七十五条 落地脚手架首排底笆应选用不漏尘的板材铺设。禁止以脚手架立杆替作围挡支撑。
第七十六条 辖区内脚手架面向道路、街道的一侧,其横楞凸出外立面的长度应≤0.2m,并确保外立面各横楞凸出长度相一致。
第七十七条 脚手架立杆搭设应避开人、车(含非机动车)通行的巷口、路口。在人行道上搭设的,应确保行人安全通行。
第七十八条 作业层外挑型、提升式锚固型、悬挂型脚手架的底层应选用不漏尘的板材铺设,禁止铺设漏尘板材。
第七十九条 框架式结构高层建筑各层面外露性临边安全防护栏,以及高架交通、桥梁工程桥板面施工的临边防护栏,应使用金属杆件搭设,禁止使用竹、木等其他材料搭设。
第八十条 施工单位应对脚手架表面油漆进行检查、维护和涂刷,应每季度一次。
第八章 防尘围网与网布设置
第八十一条 凡按规定应搭设的各类脚手架或外露性临边安全防护构架的,其外立面应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包裹,高层建筑推荐使用新型脚手架外立面防护钢网。密目式安全网或不透尘网布,其质量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第八十二条 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作封闭的,应做到严密、牢固、平整、美观,其封闭高度应高出作业面≥1.5m。
第八十三条 使用不透尘网布的,施工单位应结合脚手架的支撑体系,对立面抗拉强度、风载等进行论证验算,通过专家论证后方可使用。
第八十四条 框架式结构高层建筑各层面外露性临边安全围护构架的外侧,应使用绿色安全密目网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实施包裹。
第八十五条 高架交通、桥梁工程的盖梁及桥板作业面临边的脚手架和安全防护架外侧,应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实施包裹。
第八十六条 施工单位负责对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进行检查、清洗和维修,应每月一次,保持其整洁、无破损、无掉角。
第八十七条 严禁使用彩条布作为施工工程外立面围网。
第九章 出入门及其内侧设置
第八十八条 使用围挡的施工现场或异地安置的办公(生活)区,应设置出入门,并应采用平移或向内开启式方式。施工现场应设置≥2个出入门。
第八十九条 出入门应采用金属板材和金属型材制作,并符合强度要求。
第九十条 出入门与围挡结合处应砌筑≥0.4m×0.4m的门墩,其高度应高出围挡≥0.2m ,并与围挡紧密连接。门墩应使用商品预拌砂浆进行砌筑和粉刷。
第九十一条 出入门总宽度应≥5m(房屋修缮工程出入门总宽度宜≥2.5m),总高度应小于围挡高度0.2m,其上边沿应和围挡顶部保持平齐。
第九十二条 出入门内侧应设置门卫室,并应满足防雨、保温、照明、通讯和人均4m²等要求。
第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门内侧门卫室房顶上部应增设视频监控设备。
第九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施工车辆出入门内侧应设置车辆全自动冲洗设备和车辆冲洗排水槽,其它出入门可实施人工冲洗,施工现场出入口周边范围可铺设碎石、毛毡、草垫等,防止车辆带泥、带土上路。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专门设置检查施工车辆带泥、带土上路责任监管人员一名,出入口还应设置保洁清扫人员。
第九十五条 出入门前或内侧需要设置旗杆的,应设置≥3根并为奇数的防锈蚀性金属旗杆。居中的旗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专用旗杆,并应高于其他旗杆0.5m。旗杆基础设置应结实、坚固,并应设置旗杆防护设施。
第九十六条 出入门内侧应规范设置“五牌一图”。各图牌尺寸要符合相关要求。图牌框架及其支撑立柱均应采用防锈蚀性强的金属材料制作,并确保图牌安置的稳定性和牢固性,图牌应连续性排列。
第九十七条 出入门应保持清洁、无锈痕、无破损和开启无障碍,其外侧应当书写施工单位名称,并可同时绘画企业标识或标志。
第十章 施工铭牌设置
第九十八条 应设置围挡的施工现场,在其出入门一侧的围挡外,横向距离门墩1m、离地0.5m应设置外径高1.2m×宽1.8m的施工铭牌,其边宽均为0.03m。施工铭牌底色应为白色,边框颜色和字体应使用深红色,字体横向书写。
第九十九条 铭牌的内容应注明:工程名称、工程类别、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设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及联系电话、文明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工程监督单位名称、监督单位投诉电话。
第一百条 设置施工路栏的施工现场,应在各施工路段的两端设置可移动式施工铭牌,铭牌搁置架应使用金属杆件制作,确保稳固,满足施工铭牌搁置时整体抗风力的要求。
第一百零一条 设置施工路栏的施工现场,其铭牌的内容应注明:工程名称、掘路计划编号、掘路执照编号、施工路名及路段、开竣工日期、作业时间、建设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工程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文明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抢修工程铭牌的内容应注明:抢修工程名称、施工路名及路段、抢修日期、施工单位名称、工程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第十一章 防护性棚架设置
第一百零二条 施工立面紧邻街坊、人行通道或车行通道,以及脚手架需要占用人行或车行通道的,应当设置防护棚架,其搭设选用材料应按照本规定脚手架搭设要求执行。防护棚架的立杆选址严禁妨碍人、车通行。
第一百零三条 防护棚架的棚顶离地高度应≥3m,棚顶应设置二层,棚顶间隔高度≥0.8m。首层棚顶上部应选用不漏尘、符合抗冲击强度的板材予以全覆盖,确保无坠落粉尘和杂物。
第一百零四条 因施工场地因素,施工塔机平衡臂旋转半径直接悬于施工现场邻近街坊、人行道路上空的,应设置棚顶为三层的防护棚架。棚顶间隔高度≥1m,首层棚顶上部应选用不漏尘、符合抗冲击强度的板材予以全覆盖,确保无坠落粉尘和杂物。
第一百零五条 防护棚架的两端口及沿边口,应选用耐腐蚀的板材予以全封闭,板材高度应超过顶层防护棚架平面≥0.7m,板材封闭应安置牢固,并涂刷保护材料,其外露板面宜涂刷警示漆。
第一百零六条 施工现场建筑物紧邻高压线安全距离,或者施工塔机起重臂旋转半径距离超越高压线的,应按规定搭设高压线防护架,防护架严禁使用金属杆件。
第一百零七条 确因施工场地面积因素,塔机起重臂无法避开超越围挡,或者现场两台及以上各塔机起重臂在旋转半径内会形成相互碰撞的,施工单位除应实施机械限位控制外,宜对该塔机安装具有远程监控功能的智能化防碰撞自控装置。
第一百零八条 防护架的搭设需要局部占用人行道、车行道的,应在防护架离地2米及以下立杆部分用板材作全封闭,其外露板面应确保挺直、平整、光滑,并涂刷警示漆。
第一百零九条 距离各类施工脚手架≤1m的人行通道上方,或在塔机平衡臂、起重臂旋转半径范围以内的人行通道上方应设置防护棚架。
第一百一十条 辖区内,在人行通道上搭设防护棚架的,棚架内的顶部及两侧立杆间,应选用板材作全封闭,确保板面挺直、平整、光滑,同时应在板材上涂刷警示漆。
第十二章 临时通行道路设置
第一百一十一条 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应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妥相关审批手续,按规范设置临时通行道路。施工工期应严格遵守许可规定,严禁擅自占路、超越许可规定工期施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占用城市道路施工,并对车辆和行人出入通行有影响的,应按规定设置临时通行道路,临时通行道路要做硬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占用人行道施工的,在邻近商业、企业、办公楼或居民住宅等出入门的一侧,应搭设有临边安全围护的坚固、平整、连续的人行便道,并保障行人安全通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城市道路工程或者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在城市道路上开挖沟坑或管线沟槽,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实施钢板覆平法施工。
第一百一十五条 沟槽(坑)开挖宽度≥0.8m以上的,覆盖钢板下端应采用金属型材作支撑加固。支撑加固方案应经过安全性论证,并应报建设单位认可。
第一百一十六条 覆盖道路的钢板厚度应≥0.03m。钢板及选用的金属坡架,其各沿边应实施打磨处理,确保无锐角和毛刺,确保人员和车辆通行安全。
第一百一十七条 需提升道路上各类管线窨井盖,或铲刨路面形成窨井盖凸出路面≥0.02m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在突出的窨井盖周边铺设宽度≥0.5m的沥青砼斜坡,并确保路面通行基本平稳。
第一百一十八条 禁止在人行道上堆放施工用设备、工具或材料。
第十三章 占路施工警示标志设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占路施工工程,应按规定在施工路段的两端点或路段的交叉路口,设置车辆禁行或限速标志、车辆导流标志、行人导流标志。警示标志应在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醒目处设置。
第一百二十条 在每个占路施工路段两端的围挡或施工路栏端点上,施工单位应安置夜间通行警示灯和具有夜间反光功能的警示设施。使用施工路栏的,应在通行道路一侧增设警示灯,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占路搭设防护棚架、防护架或脚手架的,施工单位应在其搭设物的两端,以及行人和车辆通道醒目处安置或敷贴通行、防火警示标志。
第一百二十二条 施工使用的各类交通标志及其设置,应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关法规或规定,并保持稳固,确保抗风力要求。
第一百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每天对各类标志和设施进行检查、清洁和维护。
第一百二十四条 辖区内占用道路施工的,施工单位应昼夜连续进行现场值班巡逻。在交通繁忙路口施工的,施工单位应派人或委托交通协管人员协助交通指挥,引导行人或车辆安全通行,确保路口通行畅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占路施工工程,施工单位间实施上下道工序施工更替的,上道工序完工的施工单位,禁止在下道工序施工单位接替更换前,提前撤除围挡或施工路栏、警示标志。
第一百二十六条 占路施工工程,在施工现场未实施交付验收,投入使用前,禁止撤除围挡或施工路栏,禁止撤除施工铭牌和各类标志。
第十四章 办公(生活)区设置
第一百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设置办公(生活)区的,应与施工作业区、材料存放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 搭建办公(生活)区临时用房的,应使用砖墙房或定型轻钢材质活动房。临时用房应满足牢固、美观、保温、防火、通风、疏散等要求,屋顶材料禁止使用石棉瓦。搭设单层临时用房,其檐口高度应≥2.8m,搭设三层及以上活动房,应按规定报审。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安置办公(生活)区的,应设置办公室、会议室、医务室、居民投诉接待室、食堂(饭厅)、淋浴间、厕所等房室,并应设置饮水点、盥洗池、密闭式垃圾容器等生活用设施,办公(生活)区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一百三十条 办公区和生活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消纳,生活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禁止乱装乱倒。
第一百三十一条 办公区应明确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质量员、文明施工员等房室,在房室门框上应挂置名称标牌。
第一百三十二条 设置员工宿舍的,应设置开启式窗户,宿舍室内净高度应≥2.7m,床铺不得超过2层,通道宽度应≥0.9m,人均居住面积应≥2.5m²,且不得超过16人。宿舍内应配置每人一张标准单人床、一个储物柜和其他生活需用设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宿舍内严禁设置通铺和使用各类电加热器。严禁在建筑物内地下室安排人员住宿、办公。严禁非本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内的宿舍住宿。
第一百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开设食堂的,应依法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严格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采购或供应过期、变质食品。施工单位采用外卖供餐的,应经与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注明外送资格的单位签订合同后,实施餐饮服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医务室应配备药箱、担架等急救器材,配备止血药、绷带、防感冒药等常用药品。配备有医师资质的医务人员或经考核合格的急救人员,负责医疗服务和经常性开展卫生防疫、健康宣传教育。
第一百三十六条 厕所应安装节能型冲水设备,并保证水量供应。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理,定期喷洒药物消毒,防止蚊蝇孳生。
第一百三十七条 办公(生活)区设置厕所的,应同步设置符合专项标准的化粪池,厕所排污管道应连接化粪池,并按规定委托相关环卫单位定时清理化粪池。严禁将厕所冲洗物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河道或土坑内。
第十五章 施工区域设置
第一百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施工现场应绘制安全标志布置图;应根据工程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调整安全标志牌设置;施工现场应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第一百三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按照平面布置图设置各类区域。各类建材应按规定设置标牌(标明名称、规格等),实施分类堆放。建材堆放应整齐有序,稳定牢固,堆放高度应符合规定,应采取防火、防锈蚀、防雨等措施。
第一百四十条 施工现场、加工区和生活区的道路及场地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采用混凝土铺设,并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车辆通行道路以外的其它场地,可采用混凝土、碎石或铺砖等其他硬化方式。场内硬地坪应保持基本平整。凡各类场地未按规定实施硬化处理的,禁止进行施工。
第一百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式建筑垃圾站。室内建筑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密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收集,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施工现场渣土运输应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车辆必须采用符合要求的密闭车辆,车辆离场时保证密闭措施到位、清洗到位,防止运输中产生道路遗撒对市容环境造成影响。
第一百四十二条 使用围挡的施工现场内,其车辆和人员通行道路两侧、深基坑工程作业面沿边,应采用金属型材设置防护围栏,并涂刷警示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点,吸烟点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设施,严禁在非吸烟点吸烟。
第一百四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饮水棚室,并配置密封式保温桶,保温桶应加盖加锁;饮水棚室和保温桶,应落实专人管理,保持日常清洁卫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项目完工后,撤出工程现场前应清运所有机械设备和各类物品、清除各类建筑(生活)垃圾和杂物、拆除办公(生活)用房和设施(租赁房屋除外)、撤除围挡或施工路栏,并确保撤离场地的平整和清洁。
第十六章 排水系统设置
第一百四十六条 办公(生活)区及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保持疏通便利、排水畅通,确保场地无积水。
第一百四十七条 设置围挡的施工现场(修缮工程除外),应在出入门口内侧,离门口沿线≥0.3m处应设置横向型通长排水槽一条、长≥8m且平行间距≥4m的纵向型排水槽两条;排水槽应与施工现场内排水系统连接。车辆冲洗排水槽设置应符合宽≥0.3m、深≥0.3m,其表面应当用商品预拌砂浆抹平压光,槽口应加盖强承载力金属网板。
第一百四十八条 设置围挡的施工现场(修缮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管线工程、拆除工程除外),应设置具有三级沉淀功能的沉淀池,沉淀池底板应使用商品混凝土。沉淀池的外径尺寸应长≥5.5m、宽≥3m、深≥2.5m,上沿口应离地面高度≤0.5m,池壁和三级沉淀隔离壁厚度≥0.2m,底板厚度应≥0.2m。设置围挡的占路施工现场,其沉淀池设置的外径尺寸可适当减小,但应满足排水量需要。
第一百四十九条 沉淀池中,第一级污水进入池的容量应占总容量的30%,第二级沉淀过滤池的容量应占总容量的20%,第三级清水循环利用(或清水排放)池的容量应占总容量的50%。隔离壁上溢水口和第三级清水排放口的溢水线高度应取值于排水管槽中心线的相等高度(第二级或第三级使用水泵的除外),清水排放口设置排水管应与市政污水管相连接。
第一百五十条 修缮工程、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妥善保护作业面原建筑物排水系统和地下所有的排水系统管线,确保施工现场无积水。
第一百五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沉淀池的,应安装循环利用动力装置,凡冲洗车辆、路面的用水,应循环使用沉淀池清水。
第一百五十二条 辖区内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区域的低洼处开挖集水井,配置能满足排水量需要的排水泵。在拆除施工方案中,制定汛期及强降雨天气时施工现场内排水预案,并向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百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落实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对管槽、窨井和沉淀池内的存积物进行清理。严禁将泥浆或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管网和河道。
第十七章 地下管线保护
第一百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类管线资料,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调查施工范围内及其周边地下管线分布状况、核准管位,并根据管线对工程的影响程度,制定相应有效的管线保护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原有地下管线1m范围内实施施工作业的,禁止使用机械开挖。在重要管线或管线复杂地段施工的,应开挖样沟、样洞,派专人监护,并通知相关管线管理单位到现场确认。严禁未经勘察施工,严禁野蛮施工。
第一百五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遇有特殊情况或发生损坏管线事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做好配合抢修工作。
第一百五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需要封堵、断截原地下管线的,应事先提请建设单位按规定办妥相关报批手续。禁止擅自封堵、断截原地下管线。
第十八章 噪声控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未经审批或备案的,各施工现场禁止夜间施工。辖区内,除抢修抢险施工、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施工、不能中断的混凝土浇捣等特殊工序施工、避免白天交通影响而实施的管线施工的特殊工地外,严禁夜间施工。特殊工地夜间施工,应同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高考、中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距离居民住宅和考场≤100m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主动避免在此期间实施桩基、基坑开挖和连续浇捣混凝土施工,并应遵守停止施工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实施拆除作业和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作业的,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禁止高空掷抛,禁止重摔重放。
第一百六十一条 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施工铭牌中的告示栏内张贴告示,并书面告知施工所在地居委会。夜间施工严禁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对确需使用易产生噪声的机具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装卸材料应轻卸轻放。
第一百六十二条 辖区内实施工程桩施工的,禁止使用汽锤、油锤打入桩工艺,应采用低音性压桩或钻孔灌注桩的工艺施工。
第一百六十三条 辖区内拆除建(构)筑物的,破损混凝土构件、基坑混凝土支撑,禁止使用夯锤、气压镐头机械,禁止采用爆破拆除,应采用低低音机械设备和工艺实施拆除或切割等作业。
第一百六十四条 辖区内,在施工现场或加工作业区禁止进行钢筋扳直、切割、成型钢筋构件加工作业,禁止进行钢(木、竹)模板加工和整修作业,应采用后方基地预制成型钢筋构件和预制成型模板实施现场直接装配。
第一百六十五条 辖区内,禁止使用高噪声机械或设备。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过程中应对机械或设备增设有效的降噪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 辖区实施道路养护或道路管线施工的,在破损、挖掘硬质路面作业时,应使用jzfc覆罩法施工。各类路面破损装置应置于移动作业室内操作,路面破损动力机械应采取降噪措施,有效控制噪声。
第十九章 扬尘控制
第一百六十七条 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以下工地须按照要求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房屋建筑(含拆除)工程:除室内二次装修、机电安装、信息化工程以外的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地;市政、交通工程:除机电、燃气、绿化、路面、消防、交通设施安装、隧道装饰、装配式和钢结构桥梁、管线迁改工程以外的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地;水务工程:除给水管网、地下给排水管道、隧洞、抢险救灾工程外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地。
第一百六十八条 施工现场作业时,须采取湿法作业,在塔吊、围挡、基坑围栏上应配备固定或移动式洒水降尘设备,施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洒水、喷雾降尘等措施,确保作业区域全覆盖。
第一百六十九条 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材或物料实施堆放、装卸、运输的,应采取遮盖、封闭等防扬尘措施。现场使用的水泥筒仓、砂浆干粉筒仓在材料进、出环节应采取有效扬尘控制措施。
第一百七十条 实施拆除建(构)筑物施工或者清除拆除物作业、在养护道路刨铲破旧路面作业的,应对作业面采用高压喷射水雾方式实施喷雾,或者用人工洒水方式实施洒水。风力≥5级时,应停止室外建(构)筑物拆除和清除作业。
第一百七十一条 施工现场内留用的渣土、场地内的裸土,应采取播撒草籽简易绿化、覆罩防尘纱网或新型固封工艺等措施。开挖管线的出土,应做到日出日清。工地内留用的渣土堆放高度禁止超过围挡或施工路栏高度。工地内随取随用的土堆等,必须堆成梯形状,并全部绿网覆盖。
第一百七十二条 工地实施建筑垃圾装运时,运输车辆装载高度禁止超过车辆箱体上沿口,装载后应闭平箱盖外运。禁止运输车辆未经冲洗,车辆带泥、挂泥、带土驶出工地。
第一百七十三条 清扫门前责任区或工地内场地时,应在实施机械喷洒或人工洒水后进行清扫。
第一百七十四条 施工工地对易扬尘性建材实施加工作业时,应在有防泄尘性的房室内实施。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对道路施工现场配装切割加工的,应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
第一百七十五条 房屋修缮工程应配置封闭的建筑垃圾输送管筒,管筒口应连接防泄尘的垃圾储存箱,各楼层建筑垃圾应通过管筒或集中装入箱筒封闭清运。禁止各类施工现场高空抛撒建筑垃圾和高空抖尘。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第一百七十六条 施工单位清理各类脚手架底笆面上垃圾时,应实施洒水后清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施工工程实施砖砼类建(构)筑物建造、装饰作业、铺设混凝土、水泥道路等作业,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预拌砂浆。房屋修缮、城市道路及管线作业,现场混凝土和砂浆需用总量≤3立方米的,应在房室内搅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因道路因素无法输送商品混凝土和商品预拌砂浆,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向工程安全质量受监部门申请备案,并在房室内搅拌,在施工过程中要采取防污染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染路面及其他公共区域。
第一百七十九条 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无控尘措施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
第一百八十条 建(构)筑物拆除作业,建筑垃圾清除作业,道路养护刨铲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应不间断实施喷雾或洒水,确保有效控制扬尘。
第一百八十一条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应集中定点存放,对在当日内不能清运的,应采取遮盖、洒水、围挡和纱网覆盖等防尘措施。
第一百八十二条 辖区内禁止对基坑混凝土支撑实施爆破拆除,禁止对高度低于10米以下的建(构)筑物实施爆破拆除。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建(构)筑物实施爆破拆除的,应详细制定扬尘控制方案,明确控制扬尘措施,并报公安消防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禁止实施爆破拆除施工。
第一百八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对方案进行交底;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并将目标责任分解到岗位和人员;施工单位应对项目各级各岗位人员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制定扬尘污染应急预案。
第二十章 光照影响控制
第一百八十五条 施工现场地面夜间照明,其灯光照射的水平面应下斜,下斜角度应≥20度。各楼层施工作业面照明,其灯光照射的水平面应下斜,下斜角度应≥30度。
第一百八十六条 强光照明灯应配有防眩光罩,照明光束应俯射施工作业面。进行电焊作业的,应采取有效的弧光遮蔽措施。禁止施工现场夜间照明灯光、电焊弧光直射敏感建筑物。
第一百八十七条 禁止施工现场内灯光或焊光直射城市行人和车辆通行道路。
第一百八十八条 因施工设施设备遮挡路灯照明的,应在受影响的一侧增设照明灯,确保通行道路照明。
第二十一章 其它污染物控制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建(构)筑物外表面实施涂刷作业,在作业区域下方有绿化或市民健身器材及其它公共设施的,应采取有效遮盖措施,及时清除飞溅或坠落的涂刷材料,确保其不遭到污损。
第一百九十条 对建(构)筑物外表面实施清洗作业的,禁止使用导致损害绿化、公共设施及建筑物外表板材和构件的强腐蚀性清洗液体。
第一百九十一条 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和焚烧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杂物。禁止食堂燃用散煤、型煤、焦炭、木料以及其它非清洁能源。
第一百九十二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形成的废油、油污废弃物应按规定清理、收集、处置。
第一百九十三条 施工现场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应按规定清理、收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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