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各部门、各直属国有公司、派驻新区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相关企业: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18日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创造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健全和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达到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目标,根据《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新区起步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类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包市容环境卫生、包绿化美化、包社会秩序。
各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由新区管委会划定。其中地处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其责任区是本单位有门一侧,环卫作业范围以外(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凡有多门的责任单位,每门均实行“门前三包”。
第四条 新区综合执法局是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工作。
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新区综合执法局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党政综合办公室、财政金融局、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产业发展招商服务局、经济综合运行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各责任单位必须履行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并签订《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各责任单位应设专(兼)职人员佩戴统一规定标志,负责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内容
(一)包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1.按要求自备密闭式废弃物收集容器,并放置在门槛以内适当位置,严禁将垃圾污物扫出门外;积极实行垃圾袋装化,定时倾倒;禁止乱泼污水,形成冰滩、污水滩;
2.责任区保持环境卫生整体整洁,严禁丢弃纸屑、果皮、烟头、污物、废弃物,无蚊蝇孳生;
3.各临街建筑物、围墙、橱窗、牌匾、灯饰要保持美观整洁,无损,如出现陈旧、破损应及时更换和修复;对不属于责任单位所有或维护的橱窗、牌匾、灯饰如出现陈旧、破损的,应当向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报告;
4.各责任单位要保持其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图案清晰,外部造形完整,凡可清洗的外立面,如出现破损、脱落、褪色、陈旧、风化、雨水冲刷痕迹等须及时清洗、维修、整饰;
5.各责任单位要保证单位门前责任区内无积冰污雪。白天降雪,停雪后3小时内完成清雪任务;夜间降雪,次日上午11时前完成清雪任务;
6.户外广告设施、标牌必须符合设置规定,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保持完好整洁,设置单位负责定期维修、更新;
7.各责任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完善亮化设施;凡设置霓虹灯饰亮化设施的责任单位,应保证夜间美化、亮化设施完好,并按规定要求定时启用霓虹亮化设施,如出现缺行断线的应及时修复;
8.店招牌匾必须规范使用蒙汉语言文字,不得出现繁体字、错别字、二简字和异体字;
9.商(店)铺门前不得私自设置檐蓬、遮阳布,凡设置檐蓬、遮阳布的必须经市容管理部门统一规划,保持整洁完好,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10.各责任单位应当制止乱贴、乱画等损害市容环境行为,及时清除责任范围内影响市容环境的字迹、图案、贴纸等印记,对发现的损害市容环境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新区综合执法局以及公安部门举报。
(二)包绿化美化
1.爱护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严禁破坏绿化设施,严禁向树坑、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和堆放杂物,如发现他人有损坏绿化行为,要主动进行劝阻,并有义务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2.禁止攀折花木,做到树上无钉、无挂、无晾晒衣物。
(三)包社会秩序
1.积极维护责任区内的良好秩序;
2.做到无店外出摊,无乱堆杂物、私搭乱建、乱挖乱挂,无占道经营,门前车辆要停放整齐;
3.禁止在店外使用电器、音响招揽生意;不得在店内使用超过规定噪声标准的电器、音响招揽生意;
4.爱护责任区内的公共设施,严禁破坏路灯、垃圾箱、护栏、广告牌、交通标志、条型椅等各类公共设施,如发现他人有损坏行为,要主动进行劝阻,并有义务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第七条 新区综合执法局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的“门前三包”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对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新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新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处罚工作,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九条 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新区党政综合办公室以及其它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工作,倡导良好的环境卫生意识,促进城市的和谐发展。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环境卫生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树立青少年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和社会意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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