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招商引资、产业促进及各类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总体方案》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产业促进及各类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新区财政年度计划安排,用于新区开展招商引资、产业促进及各类补贴等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正和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组织或受新区党工委、管委
会委托组织开展的招商引资活动和产业促进活动;
(二)新区各单位开展的宣传推广、项目推荐、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等招商引资和产业促进工作;
(三)每年邀请的重点企业及机构来新区开展产业合作等活动,客商在新区活动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
(四)其他有利于促进新区招商引资、产业促进及贸易拓展等方面的支出;
(五)新区签约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兑现及补贴等方面的支出。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具体包括:新区产业发展、国际合作、跨境电商、大数据人才培养基金、中欧班列、经贸洽谈等方面支出的会议费、办公费、劳务费、咨询费、差旅费、食宿费、租赁费、水电费、展位布置费、印刷费、宣传策划费、履行与新区签约落地项目优惠政策兑现的有关支出和日常相关费用等。
第五条 上级下达此类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新区各单位应根据承担年度招商引资、产业促进及各类补贴和资金用款计划,同时向经济运行组和财政金融局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注明资金用途,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根据活动事项,经济综合运行组负责审核并下达资金用款计划,财政金融局依据资金用款计划执行。
第七条 日常费用支出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招商引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八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71号)等有关规定,专项资金申请应坚持“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评体系,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九条 新区财政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招商引资、产业促进及各类补贴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与新区签约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 其优惠政策补贴标准按照《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呼政发〔2017〕61号)《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企业生产厂房、科研用房、办公场所等相关配套服务补贴办法》和相关流程兑现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入驻新区金融小镇企业,按照《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金融小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呼政发〔2017〕60号)和《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金融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内和新发〔2018〕14号)兑现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新区后续出台的招商引资、产业促进及各类补贴等相关政策均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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