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好《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打造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国际化、法制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新区研究制定了《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企业生产厂房、科研用房、办公场所等相关配套服务补贴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2018年10月24日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企业生产厂房、科研用房、办公场所等相关配套服务补贴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环境,切实在生产厂房、办公场所等相关配套服务方面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准入要求,与新区签订合作协议的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对主导产业、重点产业、重大产业类企业,给予不超过3年生产厂房、科研用房、办公场所、职工宿舍租金补贴和免费通勤服务。具体内容及相关事宜,由产业发展招商服务组与企业协议约定。
第四条 生产厂房、科研用房、办公场所、职工宿舍由企业自行租赁并支付费用,新区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补贴。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租赁生产厂房的企业,根据设备投资强度规模和年产值规模从高补贴。设备投资强度达到5000元/㎡(以建筑面积计算,下同)以上或年产值达到5000元/㎡以上的,给予全额租金补贴;设备投资强度在2000--5000元/㎡范围内或年产值在2000--5000元/㎡范围内的,给予不超过50%的租金补贴;设备投资强度不足2000元/㎡及年产值不足2000元/㎡的,不给予租金补贴。
第六条 同时租赁生产厂房及办公场所的企业,办公场所补贴面积不超过生产厂房面积的8%,租金补贴比例按照生产厂房租金补贴比例确定。
第七条 新区管委会同意引进的科研项目,涉及设备投资的,设备投资强度达到30000元/㎡以上,给予全额租金补贴;设备投资强度在10000--30000元/㎡范围内,给予不超过50%的租金补贴;设备投资强度不足10000元/㎡,不给予租金补贴。
第八条 不需要生产厂房的企业,按照不超过10㎡/人的标准在服务业集聚区范围内提供免费办公场所(工位)。
第九条 在服务业集聚区范围内租赁职工宿舍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的租金补贴。
第十条 对需要通勤服务的企业,由新区管委会统筹安排呼和浩特市区--新区往返通勤车辆。
第三章 考核监管
第十一条 由综合经济运行组牵头对相关企业进行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并征求财政金融局意见。由新区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工位)的,考核职工入住人数;租赁生产用房、科研用房、办公场所,未达到考核要求的,暂缓拨付补贴资金。
第四章 补贴程序
第十二条每年第三季度,由企业提出补贴申请,由产业发展招商服务组受理并根据协议进行初审,再由综合经济运行组根据考核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并征求财政金融局意见。审核合格后提交分管主任专题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每年第四季度,由综合经济运行组配合财政金融局,根据专题会议意见,制定生产厂房、科研用房、办公场所、职工宿舍年度补贴资金计划,列入新区管委会下一年度支出计划和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每年第一季度,财政金融局依据年度补贴计划和预算安排,拨付相关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免费提供的办公场所及通勤服务,由产业发展招商服务组根据企业申请和协议约定,提交分管主任专题会议研究,党政综合办根据会议意见具体组织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新区建设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补贴兑现相关事宜由新区与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协议约定。
第十七条 与本办法配套的具体考核办法由新区综合经济运行组另行制定;具体兑现细则,由新区财政金融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新区行政审批服务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