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以下简称“新区”)营商环境,在生产厂房、科研用房、办公场所等相关配套服务设施方面为入驻新区的相关主体提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准入要求,或符合新区人才科创中心政策,并与新区签订合作协议、投资协议等协议的各类主体。
第三条对符合新区主导类、重点类、重大产业类的企业或者科创项目,给予不超过3年的生产厂房、科研用房、办公场所、职工宿舍租赁补贴和免费往返呼和浩特市城区及和林格尔县城通勤服务,具体内容及相关事宜,由新区与相关主体协议约定。
第四条对于生产型企业租用新区生产厂房、科研用房、办公场所、职工宿舍,由企业先行租赁并支付费用,达到约定条件后,给予相应补贴。对于科研机构、科研团队达到约定条件的,由新区管委会免费提供生产厂房、科研用房、办公场所。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在新区智能制造产业园、数聚小镇(人才创新谷)等产业承载平台租赁生产厂房的各类主体,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年营业收入或对新区当年地方财政贡献从高补贴,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5000元/m²(以建筑面积计算,下同)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元/m²以上或对新区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达到200元/m²以上的,给予全额租金(不包括水电气暖及物业费,下同)补贴;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2000—5000元/m²范围内、年营业收入在2000—5000元/m²范围内或对新区当年地方财政贡献在100—200元/m²范围内的,给予不超过50%的租金补贴。以上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六条符合新区主导类、重点类、重大类产业项目,根据企业需求,可由新区管委会下属国有公司为企业提供定制化厂房、科研办公用房等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建成后5年内,企业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进行购买,购买价格原则上不高于成本价(以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为准),已缴纳的租金可等额折抵购买资金。
第七条新区管委会引进的科研项目,在新区范围内免费提供不超过5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实验研发或生产场地,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八条在新区范围内租赁生产厂房或者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项目的各类主体,按照不超过10 m²/人的标准,在新区范围内免费提供不超过200m²(建筑面积)的办公场所,期限不超过3年。
第九条租赁新区智能制造产业园、数聚小镇(人才创新谷)等产业承载平台职工宿舍的各类主体,给予不超过50%的租金补贴,每个主体按照不超过5间进行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 需要通勤服务的各类主体,由新区免费提供新区往返呼和浩特市城区及和林格尔县城的通勤车服务。
第三章 兑现流程
第十一条每年第四季度,由经济发展招商服务局根据当年补贴兑现情况和年度企业入驻实际情况,制定下一年度补贴资金计划,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次年上半年,相关主体根据协议约定向新区经济发展招商服务局提出补贴申请,财政金融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年营业收入、地方财政经济贡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济发展招商服务局将审核结果提交分管主任专题会议和新区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按流程拨付相关补贴。
第十三条对于新区免费提供科研用房、生产场地、办公场所的,由经济发展招商服务局按照协议约定对相关主体进行考核,达到协议约定条件的免费给予使用,未达到协议约定条件的,终止协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新区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重大科研项目、重点新兴产业项目、社会事业项目和对新区有重大经济贡献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新区引进的金融、类金融及配套服务机构的科研用房、办公用房补贴标准按照《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内和新发〔2022〕3号)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条款与新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择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9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23-03号。《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企业生产厂房、科研用房、办公场所等相关配套服务补贴办法(暂行)》(内和新发〔2018〕26号)同时废止。
政策文件: